有关PPP争议解决条款的几个实务问题

文章来源:节能智库2015-09-29 14:06

1、高度重视争议解决条款保障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在PPP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首先更多的是关注项目合作模式、投资金额、经营管理、定价机制、收益分配等核心内容,但基于项目合作的长期性以及合同期间风险的不确定性,合作双方应高度重视争端解决机制对于项目持续运营的保障作用,提前约定有效、合理、便捷的争议解决条款。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严格区分政府和政府方行为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严格区分政府和政府方,对于政府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的行为,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按照民事纠纷、平等对待原则依法处理;对于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可能侵犯项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依法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3、充分了解不同方式的法律后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指南》列举了友好协商、专家裁决、仲裁三种PPP项目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友好协商和专家裁决方式形成的结果不具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则不能通过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手段保障友好协商和专家裁决结果的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4、综合考量具体条款设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通常情况下,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选择审理时间较长的诉讼途径还是选择一裁终局的仲裁方式、选择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还是北京、上海的仲裁委员会,从项目服务律师角度而言,绝对是一个焦点问题。在此过程中,政府方更多倾向约定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通过“实际控制”,以利于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社会资本方则更倾向于选择项目异地公信力强、便捷高效的仲裁机构,以利于投资人权益的保障。在此过程中,究竟如何约定才能平衡各方的诉求,一方面是取决于合作各方诚信履约的合作态度,另一方面取决于项目合作双方的合作地位,更多地是合同缔约过程中较为强势的一方在制定游戏规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5、条款约定具体明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争议仲裁条款在约定过程中,诉讼和仲裁方式只能任选其一,并且应该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无效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6、争议不停止项目运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鉴于PPP项目通常会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障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通常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双方另有约定以及争议裁决机构认为应该依法暂时中止之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7、特殊类型项目合同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对于某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PPP项目,根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之规定,针对此类型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方式或程序所形成的PPP项目合同,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处理原则为:“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特许经营者对行政管理部门就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