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但不暴利是PPP项目成功的前提,也是PPP项目的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是一个PPP项目成功运行的内在要求。这其中,无论是使用者付费、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价格无疑是其中最重要、最牵动各方神经的影响因素。因此,适时调整PPP项目中的价格,防止社会资本暴利或过度亏损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作为双方都极其关系的核心条款,PPP授权协议自然会约定价格的确定、调整机制问题,以增加协议的可预期性,确保项目后续执行;但同时,PPP项目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调整落实,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才能明确,听证是调价的必经程序。
但问题在于:如果PPP授权协议约定的调价机制与调价听证会的结果不一致该怎么处理?这将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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