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若干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8-30 00:13

PPP项目的政府授权行为的法律属性

在PPP项目庞大、复杂的合同体系中,最为核心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本为主组建的SPV)之间的授权协议,这是PPP模式中其他诸多相关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对授权协议的法律定性,究竟是民事合同,还是一种行政协议,一直存在争议。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本的地位及权利救济,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本的投资安全。特别是在当前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方胜诉比例过低的情况下,问题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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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十八条:(二)违约责任。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三)争议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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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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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政府对社会资本的授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财政部门倾向于认为是一种政府采购的民事行为;国家发改委倾向于认为是一种行政审批的结果,属于行政行为,与其审批项目的角色有关;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是一种行政协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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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没有更高层级法律明确规定PPP授权协议的性质,但仅从前述规定,至少可以肯定,除委托运营(Operations&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以外的其他PPP授权协议,均会被定性为行政协议,出现纠纷亦会按照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协议中约定的民事诉讼、商事仲裁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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