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若干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8-30 00:13

社会资本新的投资回报模式的需求

3.社会资本新的投资回报模式的需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与政府平台公司不计成本、不讲效益,以政绩导向为目标完成公建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建设的动机完全不同的是,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进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以及能够安全、适时获利“退出”,而并非充当政府财政加“杠杆”化的工具角色。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社会资本“获利退出”目的的实现,最通常、最稳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借助资本市场实现项目“变现”,而资本市场对交易标的的基本要求,是权利来源及持有的依法合规。这为PPP项目整体运作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远高于一般公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要求。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措施,做好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以上途径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PPP项目必须依法合规,保持基础资产的“干净”、无瑕疵,这是相应PPP项目进行融资及进行后续退出安排的最基本的必要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4.PPP项目的超长生命周期及超大投资体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前些年各地BT项目,投资方不负责项目运营,三年左右政府回购即可,周期短,风险相应小,投资方对设计缺陷、运营维护、成本控制并不负实质性的责任,亦不体现社会资本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作用。但PPP项目都有一个由社会资本负责运营的结构性安排,社会资本要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负责,多在十年以上,甚至会超过30年。合同的长期性,无疑增大了合同履行的风险,而降低风险的最有效方式就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加强对项目运营及后期的前瞻性考虑,尽可能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PPP项目投资少则几亿元,多则达到几十亿、上百亿元的规模,关涉各方利益重大,且这种长链条的利益关系具有传导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天量的投资规模、超长期限的投资周期决定了项目对合法性的要求即要立足于现在,更要着眼于十几年,几十年后的未来环境,深刻考验着各方的项目能力和商业智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