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对于交易依法合规的要求相比于一般公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采购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作为一种以商业运作为逻辑起点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的提供模式,PPP模式完全不同于以往“借债-花钱”的地方债模式那般的简单、轻松。原因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1.PPP项目交易结构的复杂性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PPP模式下,交易主体多元,有政府及其授权实施机构;有社会资本及其支持金融机构,还有众多施工单位、材料供应方和中介机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人数庞大,影响当地稳定。PPP模式下,相关主体的总体特点是层级多、交叉复杂;整个交易合同体系庞大,项目操作技术要求高,风险易传导和放大,具有连锁违约、连锁反应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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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驾驭风险,规范项目管理,降低项目成本,在项目存续的超长周期中,只有在依法合规的框架下,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参与各方实现各自目标,取得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成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PPP参与主体的非对称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在PPP的交易结构中,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代表了各自的利益诉求,综合的特点是各自优劣势的非对称性。三者只有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才可能实现更好的平衡,促成PPP项目顺利建设、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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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主体特点如下: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政府:具有传统的权力强势,掌握项目用地和政策资源,拥有行政审批的权力;既是项目的授权协议一方,也是监管者,双重身份并存;特别令社会资本不安的是,政府缺乏遵规守约的传统,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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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在技术、信息和资金方面具有谈判强势,容易造成项目暴利,致使政府面临社会公众的压力,促使政府违约风险加大,会威胁到三方关系的平衡。
社会公众:是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终极付费者,人数众多,更多地是以社会弱势群体的身份出现,容易形成对政府的施压,包括非理性的行为,进而打破项目各方的平衡,造成项目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