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公"、"私"智慧

文章来源:世界轨道交通碳交易网2015-07-30 23:44

PPP模式:建立完善的政策及法律体系

在PPP模式发达的国家,完善的政策及法律体系对于保证PPP模式的顺利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在PPP模式的探索的道路上十分短暂,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上成功应用PPP模式仅仅十年的时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今年,财政部在全国力推PPP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会有助于PPP模式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国家依然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的政策及法律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王丽洁认为,在PPP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政府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规程序,更应在立法制度上迅速完善我国投融资法规,以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柳钦在分析政府的政策及法律体系方面也认为政府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放宽政府的扶持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法律法规方面,陈柳钦认为,PPP项目实际是在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和合约的约束下运行的。PPP作为一种合同式的投资方式,需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使双方的谈判有章可循且标准规范。但现阶段中国尚没有成文的关于PPP应用的法律法规。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BOT项目而不是针对PPP模式制定的,对于PPP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如特许授权的形式、特许授权文件与其他合同的关系、项目运作中的风险管理等)均未涉足,因此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冲突的。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不支持政府为PPP项目融资提供的一些扶持措施,如一定程度的借贷、外汇兑换率及最低经营收入担保等。可见,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PPP模式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建立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而不是朝令夕改,是在中国推广PPP模式最重要也是最迫切的任务。政府部门对PPP模式的最大支持应当体现在以透明的、具有可预见性的、建立在合理法律框架上的监管实践中。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在政策扶持方面,陈柳钦认为,PPP模式推广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基础设施领域,不是简单"国退民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中,不仅要欢迎国际大型的私人企业和财团参与,也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的私人企业参与进来。由于城市轨道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等特点,再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使外商大多望而却步。因此,政府应出台优惠的特殊权政策。由于中国某些政策对私营经济还存在限制,在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应用PPP模式很难使用条件优惠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因此,政府应放宽此方面的政策,并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投资PPP项目。因为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稳定,非常适合这些基金投资。放宽这些基金的投资限制,不仅能够改善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局面,而且能够大大缓解各种基金的经营压力。另外,政府部门作为PPP模式的一方,其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要适应这种变化。对建设项目,应注重采用合同管理这种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经济手段。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规模,达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优。当经济活动各方出现问题或纠纷时,主要依靠经济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来解决。增强服务意识,立各相关部门之间并联式的项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项目选址、投融资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方等方面的工作,对项目起导向作用,使改革的成果落到实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PPP模式作为解决政府财政难题,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具有广阔的前景。如何念好PPP模式这本经,我们需要做的还有更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