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后面还有一句话: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这实际是当前大量的BT转型项目的致命一击,当前一些与融资平台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会要求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兜底、担保、或者增信措施等变相融资行为会得到规范。
那么政府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是否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似乎也应该放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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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攻坚克难、进一步突破
攻坚克难集中体现在下一步的细化工作之中。从42号文的下列描述:“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建立完善管理细则,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的程序和方法”、“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填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空白”、“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等应都是下一步PPP工作的重要内容。财政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仍然巨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虽然42号文在土地和融资方面有一些突破,然而深度还是不够的。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然,原2001年度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目录》据悉正在修订,从国土政策趋势来看,划拨用地会收紧,有偿使用土地的方式会占绝大多数。划拨用地会很难的。同时,创新融资方式需要人民银行进一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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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和实践上需要进一步理顺PPP和特许经营的关系。按照25号令:政府付费项目是排除在外的,是否政府付费项目就不属于特许经营?TOT,O&M和MC也是排除在外的,那么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领域内的TOT项目就不是特许经营吗?从实践来看,比如一个城市生活污水处理BOT项目,实践中政府会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特许权,同时政府也会签署购买项目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那么这是特许经营还是PPP?PPP,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特许权等均需要从实践和理论上进一步梳理和澄清的。
42号文本身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解释的内容,如,政府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是否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需要明确。如,如何理解“作为社会资本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公共服务涉及的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和维护等责任”这句话?似乎可以有多种理解方式。等等,有多一些前后表述不统一的地方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然而, 瑕不掩瑜。以本文为标准,中国式PPP框架已经基本成形,中国式PPP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历程,正如本人一直坚持的观点,如果2014年是中国PPP的元年,那么2015年是中国PPP的突破年,2016年是中国PPP的规范年,2017年之后进入中国PPP的可持续发展阶段。中国的PPP必将迎来一个良性发展的时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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