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43号文规定“政府不得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直接为私人部门借款提供担保。姚东旻分析说,43号文其实为PPP项目留了一些余地,即政府虽然不能直接为私人部门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向银行贷款或进行其他融资活动。因此,政府采用融资租赁模式时,应该先成立一家SPV公司,这种SPV公司并不暴露在市场风险下。在PPP项目开始之前,SPV公司先与私人部门(例如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此时,SPV公司相当于承租人,私人部门相当于出租人。根据PPP模式的捆绑特征,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阶段。签订合同之后,就进入了建造阶段,由私人部门去建造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的使用阶段,SPV公司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并且还负责维护基础设施,而公共部门则给予SPV公司适当的补贴,并定期向私人部门支付统一的融资租赁租金。当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基础设施归政府部门所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融资租赁 结合PPP项目风险需关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实际上,融资租赁行业在开拓PPP领域也作了一些有益尝试。2014年7月,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新津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轨道及设备,引入省外金融机构融资2.8亿元;同年11月,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了2.5亿元道路管网融资租赁业务。姚东旻认为,PPP模式下的融资租赁是一个多赢选择,政府部门得到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私人部门获得了足以弥补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租金;银行获得了贷款利息收入;公众可以尽快享受到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姚东旻同时表示,融资租赁结合PPP的业务项目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首先,虽然理论上融资租赁将基础设施的建造风险转移给了私人部门,但实际上将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并不容易实现。一旦私人部门失败了,政府会承担最后的项目失败风险。在建造阶段,如果私人部门失败了,那么政府就必须出面处理无法偿还的银行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债务。其次,融资租赁可能导致国民收入与生产核算账户出现问题。一般来讲,当一项资产与所有权有关的大部分风险和收益都归某一方时,该方会将这项资产记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所以在普通的融资租赁中,只有承租方会将所租赁的设备记入“资产”项。然而,PPP项目下的融资租赁具有其特殊性,由于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独立衡量其是否暴露在了PPP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之下,那么有可能都将基础设施记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或都不记入。这种行为对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任意一方来讲,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但对测量整个经济的国民收入与生产核算账户来讲,就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通过协商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