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PPP是泛指包括BOT、BOOT、B00、BT等具有公私合作关系的项目。从狭义上来看,PPP是指政府有出资的合作形式,亦称PPP模式。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来表示公私合作模式。本文的PPP模式具有狭义概念,是指政府有部分出资,与私营机构合作的项目运作模式。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在一般意义上,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私营机构负责而政府不出资的项目运作模式。BT(建设—移交)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值得一提的是,PPP与BOT的最主要区别体现在博弈与共赢及协调机制不同。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私营企业和政府之间是以等级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BOT项目公司内外没有一个协调机制,不同角色的参与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即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他们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最终达到结果是:其中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的,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而PPP模式是建立在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和共同出资基础之上的“共赢”关系,避免了BOT模式由于缺乏相互沟通协调而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的问题,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私营企业承担而造成的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私营企业合作各方“互利、共赢”的关系,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这也使得PPP成为优于BOT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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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PPP、BOT、BT这三种方式,有可能获得超额收益的是BOT项目。而BOT模式风险也最大,一旦陷入亏损,可能损失巨大,因此BOT项目获得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的难度也比较大,融资成本高。由于BT项目是政府主导、承诺建成收购的项目,因此BT项目风险主要是施工组织、成本控制和工程质量。一般而言,BT项目较容易获得银行项目融资贷款,融资成本可以低至基准利率。BT模式也是带资建设,同样可以为承包企业带来比一般工程承包多的利润,这部分多出的利润是带资的“红利”。总体来看,BT项目风险小,应该是中等规模建筑公司积极争取的项目类型,只是利用财务杠杆和“钱赚钱”的时间短而已。而PPP项目是可以获得长期稳定收入、利润和“红利”的,有实力的公司应该争取做这类项目。
我国目前在BOT/PPP项目发展中,行业呈相对集中状,主要集中在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高速公路等领域。此前国务院推出80个项目,涉及铁路、港口、信息等基础设施,主要覆盖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方面,大大拓展了行业空间,项目规模总体呈现大型化。80个项目通过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广义PPP模式来参与建设和营运。
多年来我国在BOT/PPP项目发展中,涌现一大批成功的典范,也有不少失败的案例。有双赢的典型,也有双输的悲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投资企业承诺高收益率,结果项目建好运营后,政府负担不了大的支出压力,常常出现拖欠费用或扣费情况,实际上是政府不守信的违约。这种情况已不是个例,而是占据相当的比例。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选择项目不是谋求合理利润,而是追求高收益指标,在高利润诱惑下,可以不充分论证就贸然进入。项目建好运营后,政府负担不了大的支出压力或不愿支付超合理利润的支出,项目收益就难以保证,造成政府与企业“双输”的局面。还有就是,对于承当BOT/PPP项目的投资业主来说,不仅需要有技术和资金实力,还需要能融来资金的能力和信用。部分企业看好BOT/PPP项目,也争取到了项目,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凑不齐符合要求的资本金或融不来项目其他建设资金,而被迫在超期限后由政府收回项目,也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双输”的局面。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在PPP项目发展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主导的原因;二是部分政府官员素质不高、急功近利、契约意识淡薄;三是部分企业追求高利润,自身经济、技术实力不强,又没有获得投资和取得融资支持的资信和能力,造成项目失败也就难免了。根据契约经济学理论,协议中的任何承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承诺成本。随着承诺成本的增加,承诺方产生信用风险的概率也随之加大,成本大到难以承受,违约也就成为必然。所以,政府和企业都要懂得这个道理,实事求是,才能争取到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