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此次公布的PPP指南一个重要的成功之处即在于禁止地方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的国有企业参与PPP项目,从而得以防止PPP成为地方政府新的隐性债务通道。如果允许地方政府控股国有企业参与当地PPP项目,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借控股国企之名或通过与控股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继续从金融市场 获得债务融资,从而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绕过地方政府债务限制,积累隐性政府债务的新通道。将这条路堵住是PPP模式真正实现风险分担、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的核心关键。
第二,指南明确由中央政府层面负责PPP项目的总体推进,财政部PPP中心被明确为PPP项目的技术支持机构,改变了此前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分散化结构,有助于PPP项目的规范化实施。我国既有的PPP项目主要由各地方政府负责项目的筛选到执行实施,因而多发生流程不规范、合同过于粗糙、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此次统一由财政部PPP中心负责潜在项目的征集、备案、项目流程的技术支持等,有助于快速形成统一规范的PPP项目流程,提供标准合同,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提高PPP项目的推进效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项目运作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BOT、BOO、TOT、ROT等多种形式。正如我们一直以来的观点,PPP模式与BOT等并非互斥概念,BOT、BOO等实际上是PPP的特定实施方式,PPP模式本身强调的是公共服务提供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风险的分担和收益的共享,与BOT等具体方式并非同一维度的概念。此次指南中也对可以采取的方式规定较为广泛,有利于项目推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四,项目监管仍采取多头管理的模式,未能规定有效的协调机制成为此次指南的短板。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指南规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虽要求“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等方面,但实际上多头监管的模式仍难以有效落实到合同执行的诸多方面,监管成本大,监管协调性差。同时也未明确监管层级。未来可能需要在中央层面引进一个专门的监管协调机构,或在PPP中心另增加协调监管职能,以实现项目合同的综合性协调监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