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靠渠道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张高丽近期均就国家发改委呈交的有关“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报告作出批示,国务院也有望于近期讨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负责起草该报告的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条件日臻成熟
第一财经日报:向国务院呈交有关“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报告,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骆建华:“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研究”课题的重要内容。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第三方治理成为工业污染治理新的选择,应用最典型的行业是电厂脱硫,产业园区和工业废水治理领域也逐步推开。
从上世纪70年代我国环境保护起步到90年代初的20多年间,我国的工业污染防治一直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分散治污之路。直到1993年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会议提出“三个转变”策略,工业污染防治才开始从分散向集中转变,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契机逐步显现。进入21世纪,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推行,带动了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也培育了一大批规模化的环保公司,其技术及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业务范围逐渐向工业污染治理领域扩展,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条件日臻成熟。
日报:第三方治理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骆建华:第三方治理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委托治理服务型”,指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是排污企业委托专业环保公司从治理方案设计、工程施工、调试到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提供综合的有偿服务,并确保达到治理效果;有的是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同原企业剥离,进行企业化的运作和独立核算。
另一种是“
托管运营服务型”,指排污单位以签订
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在合同期内,环境服务公司通过第三方运营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染减排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是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有的是环境服务公司参与排污企业的环境管理,有的是小型排污企业委托环境服务公司代为处理。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环境服务公司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前者拥有或者部分拥有;后者不拥有产权,只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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