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PPP模式应该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推进,需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体系,保障PPP模式有序运营,更好地维护社会资本利益。你怎么看?
孟春:的确,PPP项目的成功实施离不开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我国当前PPP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法规,缺乏系统的PPP法律框架。政府部门应该努力创造适宜的政策法律环境,健全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等相关机制,加强项目运作的规范性并减少推行PPP模式的制度摩擦,降低私人部门的参与风险。从具体国情看,我国宜采取专门立法为主、单项立法为辅的模式来规制PPP模式。总体上来讲,应建立以宪法为首,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专门立法为主,以大中型项目单项立法作为补充,以地方法规、行业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以其他文件作指导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PPP专门法律应该具有较高级别,以便更好地规范以下内容:PPP范围的界定;明确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PPP项目的采购程序;PPP合同的修改、退出机制以及纠纷处理机制。同时,在PPP专门法律的指引下,相关部门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积极引进和确定PPP示范文本和标准合同,以推动PPP项目的规范实施。
此外,为解决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后顾之忧,还需在财政预算、土地使用、融资机制等方面做出相应变革。
建立中长期预算规划,确保项目有支付能力。PPP模式独有的长期付费机制(政府付费或补贴的项目)需要配套的长期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这些应该列入财政中长期规划。目前我国施行的年度预算,使得PPP长期付费项目的款项支付很难保证。为此,必须建立中长期预算安排,并将PPP项目中涉及政府支出责任的部分予以明确列示,以确保项目能够得到及时支付。
改革PPP项目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般而言,私人投资方未来设立的项目公司是项目业主,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会约定项目公司享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目前我国的PPP项目多是先选定投资人,项目涉及地块即使挂牌,也必须是定向协议出让形式,以确保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能拿到地块,但这不符合出让土地施行“招拍挂”制度的法律要求。因此,针对PPP项目,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其土地定向协议出让的合法性,避免法律瑕疵。
完善PPP项目融资机制。目前,PPP项目中的涉及收费权时,一般参考应收账款相关规定申请质押融资,但银行方面的认可度不高。同时,以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的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目前国情下,推行较难。银行比较认可的方式是项目设施或资产、股东提供担保、第三方担保、土地使用权等,项目融资仍被简单界定为信用贷款,这就无法发挥PPP项目风险隔离的优势,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此,应该在国家层面,引导银行等机构认可收费权质押、认可项目融资等PPP项目独有的融资方式,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向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推动PPP项目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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