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税协同体系的建议
排污许可制被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推动出台排污许可制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各项法规制度的协同执法指明了作战方向。如何使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税在协同作战中发挥出最大效能,给企事业单位明确稳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预期、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完善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税协同体系作战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建立协同作战机制,持续发力推动排污许可管理与环境税聚力增效。排污许可制改革提出了“一企一证、分类管理”,环境税的征管也根据排污许可证的执行开展免征、减征等事项。所以,建立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税协同监管机制非常重要,健全以排污许可为先导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与税务纳税人识别、环境税申报复核、税款追征全流程的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迫在眉睫。笔者建议,探索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税在管理方式上的有效衔接,比如,建立环境执法监测与税务稽查的末端协作等措施。监管协作机制应分阶段、分层次实施,主要强化管理部门依证监管能力和排污单位自证守法意识,突出以环境监测数据为依托,以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为基础,以环境税征管为手段的全要素管理。
二是建立核算复核机制,科学推进排污许可管理与环境税征管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排污许可制改革实施进程,探索建立以排污许可执行数据为基础的环境税核算机制,逐步统一排污许可管理和税源管理范围。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以下简称“全覆盖”)前,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纳入环境税征管体系,税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所提交的排污单位信息开展纳税人识别,没有信息的,在排污单位首次办理环境税纳税申报时,由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识别,同时把信息移交至生态环境部门。在实现“全覆盖”后,税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年许可排放限值(总量指标)预征环境税,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核算与评估,税务机关依照核算与评估结果实施税款抵扣、补缴、加征,促使企业按证排污、诚信纳税逐渐成为自觉。分阶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一污染物分类,以污染减排为依托,逐步建立与环境税相匹配的排污许可执行数据全口径核算体系。研究制定以排污许可证执行核算和评估结果为依据的环境税复核方式,建立健全常态化复核程序并纳入日常管理。研究如何做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核实清查工作,建立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税征管、环境监测执法共治体系,实现“许可执行—监测数据—全口径核算—处罚结果”的全流程复核机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是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有序实现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与涉税信息的耦合提质。推动证后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协同共治,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生态环境执法与税务稽查执法方式,构建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与涉税信息平台实施与监管系统,并依托信息平台建立依证依税监管信息化移动终端,将数据的查询、采集、储存等功能关联整合,让依证依税监管更便捷、更智能、更精准。同时,注重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尽快建立起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运行及使用机制,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量值溯源,将量值溯源运维监管后的数据应用到排污许可的执行、环境税征管核算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中,以利于排污许可的有效执行和环境税征收管理。
四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排污许可制改革和环境税征管有效衔接保驾护航。完善《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在暂免征收机制、许可证产权属性上的定位,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支撑,探索依照环境信用等级实施排污许可分级管理以及对应部门的纳税人等级认定后分级管理等政策。通过将相关法规内容进行耦合并建立联动监管审查机制,才能规范治污行为,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