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版名录,“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实际中,部分养殖场污水排放口不规范,有的甚至难于判断。为便于排污单位和核发部门易于识别和判断,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判定为“设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单位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明确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体环境和市政污水管网;
二是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资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未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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