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没有多大区别,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转让的标的、数量; 转让的时间、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4]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排污权交易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了彼此约定的权利义务外,还需要服从政府部门的监管,同时也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负有一定义务,这主要是由该合同具有环境保护的公法目的所决定的。以下将分别介绍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排污权转让方有按自己意愿出售富余排污指标和请求受让方给付约定金额的权利。排污权转让方的义务有: 按约定将一定排污指标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使用; 对转让的排污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受让人不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受让排污权; 协助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并保证其在转让期限内不使用转让的排污指标; 服从政府监管,不违背总量控制目标等。
排污权受让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购买排污权的权利和请求转让方转移排污指标并办理变更登记的权利。同时,排污权受让人可以利用依法取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比如,如果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污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用,也可以有条件地出让给第三方使用。排污权受让人的义务有: ( 1) 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 2) 及时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报备案。( 3) 受让人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减轻或消除。( 4) 受让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降低排污权转让可能对环境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损害。( 5) 受让人负有告知处于可预见的致害范围内的人应对可能发生的污染危险并与之协商处理办法的义务; 同时应将可预见的损害危险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6) 排污权受让人必须服从代表社公共利益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要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5]
排污权交易合同中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 ( 1)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第三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环境质量等有关信息获得了解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第三人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前提,也是排污权交易合同得以实施的保障条件。第三人的知情权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明确承认,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 9 条规定: “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环境质量法》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2) 参与权。参与权是保护第三人环境权益免受损害的方法之一,它使得排污权交易行为更加公开化和民主化。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民主程序往往耗费一些成本,然而,从宏观上看,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避免决策偏差,增强民众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从而有利于政策法律的顺利实施。[6]公民主要是通过参与各种“听证会”的方式行使参与权的。( 3) 请求权。或称环境诉权,是指第三人在自身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有向司法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利。具体包含请求损害赔偿权和停止损害请求权。[7]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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