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工作要求。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自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
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录入监测数据。详细的用户使用手册可在系统主页的“帮助中心”自行下载。
(三)违法违规后果。《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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