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已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须自发证之日起,根据行业发证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等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执行报告,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 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日内提交。执行报告电子版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三)违法违规后果。国家生态环境部将对企业的执行报告进行检查、统计,对不按许可证规定频次和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业清单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将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