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本身便有其必然性,在现实中,由于经济主体的减排努力、采取减排措施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和所需时间、面临的环境、市场、技术、制度、目标设定等的不确定性,实际排放量与减排措施的效果不能准确估量。因此,各经济主体的排放配额分配和基本需求之间完全达到对等是不可能的,这样就在余缺不均间产生了交易需求。以下本文从供需的角度分析排污权交易产生的必然性,进一步引出排污权交易如何降低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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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必然存在两类企业(假定市场中各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递增),一类是企业1处理污染效率低或者成本高,边际减排成本为MC1,一类是处理污染效率高或成本低的企业2,其边际减排成本为MC2,如图2。如果减排额度平均分配给两企业,在图2中,S点表示两企业必须的减排量O1S、O2S,此时企业1的边际减排成本高于企业2,低减排成本企业2因减排技术先进、效率高等优势可以超额完成减排任务ES,出现剩余排放权,但这个过程中,企业2边际减排成本增加,则要通过出售超额减排量获得经济补偿;高减排成本企业MC1在同样减排任务的S点,处于较高的边际减排成本,只有降低自身减排任务才能降低边际减排成本,当达到M点后,MC1=MC2,市场排污权交易达到均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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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上述理论:
假设有甲乙两个火力发电公司,他们的边际减排成本不变,两公司每年各排放10万吨SO2,现在法律要求他们都在现在基础之上减排10%,即减少1万吨。甲公司的减排成本为每吨200元,乙公司的减排成本为600元每吨。在传统命令-控制规制下,甲公司的合规成本为200万元(100000*200=200万元),同理乙公司的合规成本为600万元,社会经济总成本为800万元。
现在实行排污权交易,明显的,如果两公司在200-600元/吨的价格范围内进行交易,那么两公司均受益。例如,两公司以400元每吨减排量的价格达成交易,那么甲公司将可能减少2万吨而不是1万吨的排放量,并将富余的1万吨减排量卖给乙公司。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甲公司在零成本的情况下完成了减排任务,用400万元花费挣得400万元的收入。而乙公司以400万元的成本完成了减排,节省了200万元的成本。社会总成本也由原来的800万元变为400万元,获得400万元的额外收益。在公司甲可以以低成本迅速完成减排目标而公司乙却要花费数年来改善技术设备的情况下,交易使双方都从中受益。长期来看,交易双方都会有动力更新技术设备,以获取更多减排收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