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排污权交易机制的酝酿起始于1988年的排污权许可证制度,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排污企业间进行交易,当时仅在
北京、上海、徐州等约18个大中城市开展了交易
试点。1994年起国家环保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到1996年底,我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实施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而完全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的探索则始于1999年。1999年4月,中美双方签署了“在中国利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意向书,开展了在中国引入SO2排放权交易的可行性研究,南通、本溪确立为首批试点交易城市。2001年11月江苏省南通市成功实现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有偿转让1800吨SO2排放权给南通一家大型化工企业,此
案例是我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SO2排放权交易。
总量控制下的SO2排放权交易始于2002年。为进一步扩大SO2排放权交易试点,国家环保总局将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等四省、三市纳入交易试点,后因我国电力行业是重点排放单位,为减少我国电力行业中SO2的排放,又将华能集团纳入试点,形成了“4+3+1”的格局。试点区的选取有其典型的代表性,上海为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山东为SO2排放大省,河南省人口最多,山西省是我国煤炭基地、重工业基地,柳州酸雨问题突出,华能集团拥有全国10%的发电容量。
2007年11月10日,浙江嘉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所,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从场外走进了场内,我国排污权交易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道路。2008年,天津排污权交易所、北京
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将SO2、CO2、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纳入交易范围。2008年12月23日,第一笔基于互联网的SO2排放指标电子竞价交易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顺利成交,天津弘鹏有限公司以每吨3100元的
价格成功竞购。2009年,将浙江省纳入试点范围。在SO2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12年后,2014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我国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规定到2015年底前试点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工作,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2017年底,伴随着《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发布,我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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