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建议
如何健全相关制度,实现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管理相关制度有效融合?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健全配套政策法规,建立完备、科学、可操作的交易制度体系。结合地区差异对交易基价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为地方政府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二,规范初始排污权核算方法,完善排污权分配机制。建议研究制定排污权初始核定技术规范,并与排污许可核定技术方法有效衔接,分行业明确排污权核定的方法和口径。排污权核定方法既要考虑宏观层面区域环境容量差异,也要兼顾微观层面建设项目达标排放实际情况,注重核定方法的科学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深度对接。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的设计需与排污许可制度充分对接,建议出台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系统整合排污许可、污染物总量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3项制度。建议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明确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方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可用于交易,从而激发排污单位主动降耗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第四,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激发排污权交易市场活力。政府部门应着力创造公平公正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相关交易规则,激发排污权交易市场活力,由市场确定合适的交易方式、交易
价格、交易规模。同时,建议政府拓宽交易方式,尝试将基准价交易、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大宗交易等模式引入二级交易市场,让企业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提升交易过程的灵活性、高效性。
第五,与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底线管控制度相结合。建议在排污权交易工作程序的前端,设置环境分区排污总量上线,以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的约束,确保区域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超标区域落实超标污染物倍量削减等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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