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有关要求,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31号),决定扩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对现有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新、改、扩、建项目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排污权。
《通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收费标准为:二氧化硫500元/吨·年,氮氧化物50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1000元/吨·年,氨氮3000元/吨·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规定了现有排污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征收方式,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环保部门的征收权限等。《通知》要求,企业应一次性购买5年期限以上排污权,排污权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于现有排污企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企业,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余款须在排污权有效期到期之前缴清。
此次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对于进一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完善
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环保基金建设和
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改革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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