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青岛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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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将青岛市纳入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据悉,青岛市是计划单列市中唯一获此批复的城市,也是山东省内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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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确定了青岛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的范围:水污染排放选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两项指标,试点区域和行业为环胶州湾区域直接或间接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造纸、印染、化工、饮料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的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选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尘3项指标,试点区域和行业为全市电力、热力生产供应重点工业企业。视试点改革推行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行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青岛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本原则:一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试点初期在重点区域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进所有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二是新老划段,区别对待。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须有偿获得所需的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试点期间暂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三是公开公平,社会监督。建立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四是法定义务不免除。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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