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三十五条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同时,第五十四条保障措施中专门提出要“完善排污许可的法律法规”。这将是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次重要创新之举,对实施一体化环境管理模式、依法监管和有效执法固定污染源、最终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排污许可的解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简称排污许可)是依法对各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其作为一条单独提出具有深刻含义,是环境管理的重大变革。
首先,确立了许可证作为重点环境管理制度的地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共计56条,但真正涉及环境治理制度的仅有第七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和第八款“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两款12条。“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位于第七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第一条,体现了其重要地位,其它依次包括“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没有提及现在重点开展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其他8项环境管理制度如“排污收费”也未提及。可以说,排污许可将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环境管理的未来方向和着力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其次,强调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重点在完善,而非新建。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开始较早,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有了一定基础。例如:新环保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了监测体系;开展了一些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等。但是排污许可发展较慢,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存在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重叠或缺乏衔接情况;二是排污许可制度本身存在缺乏政策和精细化分类管理、各地情况不统一等问题;三是违规处罚太轻,缺乏可执法性,存在形式主义;四是未与环境标准等挂钩;五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完善或改革的重点是在这些问题上下功夫,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另外,强化了许可制度执行的强制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于企业排污许可的要求是“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必须”和“禁止”都是强烈的要求,没有丝毫例外。换句话说,就是无证就不能排污,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从而确立排污必须要先许可,许可后方可排污的明确关系。此外,还强调完善排污许可的法律法规,也就是从法律层面确定和确立。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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