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枣庄市自今年10月1日起,将调整全市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同程度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记者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枣庄市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其中,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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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同时,枣庄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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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同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此外,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