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财政部等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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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排污权出让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7款10项“排污权出让收入”,作为地方收入科目。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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