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办法》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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