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林省延吉市环保局获悉,延吉市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新征收标准已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将企业排放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个污水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需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吉林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本次调整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据延吉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涉及到餐饮业、加工业、洗浴业、娱乐业等建设项目。此次调整后,如有业主或者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