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不是整治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即使在广泛应用的美国,也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我国环境意识总体上比较落后、环保手段比较欠缺,只有充分认识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克服,才能更好地将其应用。现阶段,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如下障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1.政策和法律滞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各地方根据当地条件,分别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这些条例都是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到了可以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再如《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虽第一次在中国建立了严格的超额处罚措施,但其作用只局限于本溪市。另外,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的罚责过低,使得某些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购买排污权或者治理,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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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过程难以准确监测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对企业排污量的准确监测,而我国目前的公平监测和管理水平较低,在存在执法不公平的情况下,则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包括立法)予以保证。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应首先确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完善其环境或排污监测系统,但在我国则非常薄弱。目前,科学监测在我国很多地区短期内难以达到,企业到底排污了多少,拥有多少排污指标,这两个账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也没有建立配套的监测机制。因为,1996年以前我们用的是浓度控制手段,监测体系也是与从前的控制体系相适应的,当前有了总量控制的概念,监测体系就有些滞后了。
3.交易市场不规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首先,我国乡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零散,但其造成的工业污染在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达到或超过半数。这一基本国情就决定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过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也会过高,而且存在着逐案谈判的问题,从而间接导致了整个排污交易市场的无效。其次,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交易秩序。最后,排污权交易过程仍摆脱不了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仍有可能出现以政代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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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产,出于对本地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默许企业偷偷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权交易中,计划卖出方的地方政府官员强行介入交易过程,禁止把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他地区,要求只能在本地区内进行排污指标交易。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还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能有效运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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