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的,并首先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其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这一阶段被称为试验期。
从1987年开始,我国在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从1991年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现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区,排污权交易思想已经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了它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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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只有控制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才有可能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污染物总量就是可支配的市场资源量,通过制定合理的总量控制目标,保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或不恶化。排污权交易是要在既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下,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把治理污染的行为自动发生在边际治理成本最低的污染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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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做一个简单假设:若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既定,即政府事先规定总体上的排污量、排污量的计量单位,同时规定只有持有这项权利的人可实施污染行为。在这个市场中,每个持有这种权利的受污染者的本意是要闲置这种权利来阻止污染,而每个持有权利的污染者则希望利用它去增加污染。这样,这种权利就是一种稀缺资源,而稀缺性正是市场的动力之一。当这种权利被允许交易时,排污权交易市场就应运而生了。当污染者开始出售排污权时,受污染者就会权衡利弊,是继续受污染还是为制止污染而购入排污权;与此同时,污染者也处于相同境遇,必须考虑是通过继续污染来获取利益还是出售排污权来换得利益。这样一来,排污权交易市场就可以继续运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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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有多个排污者参与并进行自由交易,则当排污权的供需达到平衡时,企业个体的污染治理成本减少到最小,最终实现治理总成本的最小化。(完)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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