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全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指在许可核定的排污指标数量内,排放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指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需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且不限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用于抵押贷款的排污权指标数量不得超过通过排污权有偿获取的排污权指标数量。”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称,排污权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有偿获取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授信和服务的融资活动。
《办法》规定,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持有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排污权,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