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污染源监测监督制度,由企业安装排污在线检测系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检测系统进行监督,建立排污数据实时查询系统,保证排污数据的准确性。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实时查询企业排污权的初始配额、交易规模和剩余指标,保证企业排污权交易的真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国家立法界定排污权的产权属性,明确任何超出排污规定的行为都是对排污权的侵害,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合理确定排污总量、科学分配排污指标。环境主管部门在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应综合考虑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不能脱离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确定排污权发放总量时应当使发放总量适当小于当前实际排放总量。要合理确定总量控制的具体实施细节,包括总量控制的测算依据、控制目标、检测与监督方法以及有关程序等。要打破行政区划,科学进行区域污染物总量分配,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培育规范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规则,激励企业广泛参与。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指导性办法,规定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方法。制定财税激励政策,提高企业交易的积极性,加快交易市场的发展。征收排污权占有税,促使企业出售初始排污权。缓征企业排污权交易收入所得税,鼓励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建立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开放平台,扩大交易范围,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交易,为参与交易的企业提供更多交易信息与交易机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引入环境合同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形式,将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分配合同的形式从主管部门转移到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以环境消费合同的形式在交易者间买卖,建立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制度,利用税收、信贷等手段规制排污主体的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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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方位的环境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意识。开展排污权交易后,环境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资产,企业违规的动机也会增强。相关部门要在思想上强化监督意识,综合运用排放检测、许可证审核等手段监督企业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排污规定。加大监管投入。政府应加大环境监测技术、设备以及专业人员的先期投入,环保部门要保证监管设施运行顺畅,使每一个污染源、每一种污染物都处于检测范围之中,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监管不留死角。政府应监督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的一切行为,包括出卖、购买、减排、制定交易价格等,保证将交易中相关信息最大化地提供给需要交易的企业,并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倡节能减排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对治污减排工作的认识,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治污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将公众监督机制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以及网络平台、官方微博等媒体渠道公开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流程和交易进程,广泛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大宗购买方应允许排污所在地的公众参与听证会,从而使公众参与到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河南理工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