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实际上是排污成本的约束机制,是实现区域内总量控制的一种市场手段。”1日,环保部总量司副处长严刚告诉记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胶州市制定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原则,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总数将不超过胶州市年度排放总量的93%,剩余部分作为新上项目的储备指标。而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是按前12个月使用的可产生污染物的原料总量、排放当量及治理系数计算得出。由此看来,并非“只要企业有钱就可以大买指标肆意排污”,区域总量值早已被限死,企业被倒逼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保证了整个胶州市的环境质量。
严刚还强调,在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排污不达标的企业,是不可以做买方的。
胶州市对排污权交易设定了原则。排污单位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闲置期超过一年的,应向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三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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