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无证排污可罚款50万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碳交易网2014-09-29 20:43

只要有排污行为就罚,大幅提高罚款限额,落实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双罚制”……被称为史上“最严”《大气条例》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于后天起实施。今天上午,市环保局召开政策解读会,介绍主要制度创新和下一步贯彻实施意见。
 
  本次《大气条例》主要围绕能源消耗、产业结构、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新条例更加强调源头防治——调整能源结构(控总量、降低燃煤和化石能源比例(清洁能源替代);优化产业结构(如《条例》规定的污染严重的产业要求列入淘汰目录、工业向园区集中等)。
 
  今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做到“过罚相当”,达到完全剥夺甚至超过环境违法所获得的预期利益。在加强处罚的同时,有强有力的后续整改措施,停产、限产等。条例从六方面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加强——
 
  大幅度提高罚款限额 加大处罚力度确有利于加强当前的环境执法及污染治理工作,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大幅提高罚款限额,如将无证排污这一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新的环保法针对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大幅加重了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规定“双罚制” 对违法单位罚款的同时,还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条例共对五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一是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超标排污的;三是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四是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五是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
 
  部分违法行为实施“行为罚”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条例对明显违法的行为,如无组织排放,机动船、锅炉、窑炉冒黑烟等,规定可直接实施行为罚。即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从事违法行为,即可进行处罚。
 
  规定停电措施 为提高执法效率,条例对相关公用企业配合环保执法的义务作了规定。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企业,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为了在大气环境行政违法责任追究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形成全面对接的长效机制,条例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新条例还增加了有别于传统防治手段的综合制度措施。首先是第三方治理,其次是引入经济制裁。最后是规定排污许可并探索排污交易。下一步,市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锅炉窑炉冒黑烟、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秸秆露天焚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会同司法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同时,加强环境违法信息公布和联惩联治,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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