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实行“环保部门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征收模式。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环保部门主要有两种核定排污费的方式: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为准确核定排污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4] 号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切实加大执收力度,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通过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必须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大幅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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