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通知》主要提出四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级
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做好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
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三是明确进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推广自动监控设施的应用,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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