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全国先后有江苏、安徽、上海、河北、
北京等16个省份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多数地方提高幅度在50%—100%之间,
北京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等地还实行了差别排污费政策。以北京为例,企业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50%的,按基准减半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在规定标准50%-100%之间的,按基准征收;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按基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更好地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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