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如对交易程序的规定:想转让排污权的单位,应向某级政府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监测,确认其具备了超额削减污染物的能力的,方可发放证书或签协议确认等。对成交后违反交易合同的,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惩罚制度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要修改、完善有关法规、标准。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的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使受控点环境达到质量标准,并且使污染物削减的总费用最小,这就要求政府制订相应的边界法规,从法律上约束和促进排污权交易向经济有效性方向推进。如制订超总量排污价格,超标准排污价格等必须明显高于相应污染物削减处理的平均费用,这种高价格的制订,使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去寻找较经济的污染物削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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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排污权交易是通过具有不同边际成本的污染源进行交易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所以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需要大量的有关价格、需求量和供给量、需求单位和供给单位等市场信息,信息收集的程度将直接影响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如果信息不充分,就会导致交易价格上升,交易成功率就下降。
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对交易成交后,政府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证。除了在量上政府需要把关外,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监督。可以想象,离开政府监督的排污权交易是无法达到环境控制目的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