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应该唯实而不唯上,大力推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管理,藉此以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定制度的独立性。近年来,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关心环境质量状况,要求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呼声也越来越多。但是,在有些地方,有的环保部门和管理人员已经习惯于把排污权许可的指标,违规甚至违法“拨”给首长项目或者形象工程,而无视这些工程是否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而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管理,可以转变一些管理部门唯上级领导是从的不良作风,把公众对建设项目排污信息的知情权公开给社会。这样不仅得民心,而且会增强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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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应该切实转变环境管理方式,大胆实践、大胆创新,大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排污权交易是一项系统而长远的工程。实施排污权交易,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确权、交易区域、合理定价、监管机制等问题。当前,很多专家学者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为排污权交易立法。这是基于在我国早日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急切期盼。然而,在我国需要立法而尚未立法的行政管理内容并非只有排污权交易,很多改革试点都是在尚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的,同样取得了不菲的成效。因此,作为一项政府社会管理的改革,当前和今后,排污权交易试点同样应该大胆、谨慎、勇敢地向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目前,一些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担心实行排污权交易后,会出现违法排污带来的管理难题。对此,实施排污权交易后的环境行政管理,其重点应该放在进一步提高监控手段的高技术性、可靠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随着社会生态文明程度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性的提升,必将形成环境道德的社会规范,公众关注环境质量的社会监督义务也将增强。环境管理部门此时可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研究探索如何激励排污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减排,如何加强环境监督的法治化,如何通过市场调节来惩罚违法、违规排污行为,避免排污权交易造成区域排污布局调整的缺陷,设计出符合社会发展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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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应该辩证地看待排污权交易这一新生事物。特别是在我国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重视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区域,应当积极避免资本向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流转和出现产业布局同构性的情况,大胆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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