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就借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拟抵押排污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
(三)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
(四)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
(五)借款人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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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在签订排污权抵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手续。环保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抵押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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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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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 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情况通知贷款人。
第十七条 贷款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第十八条 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九条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