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求——什么项目可以申请?
四、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求——什么项目可以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
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此次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仅支持的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其他类型的项目暂时尚未纳入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还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项目时间要求
根据《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二)项目范围要求
哪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在《补充通知》中对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此处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特别注意所实施的项目是否在不予支持的范围内。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
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8、热电联产类项目。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并不是节能项目,比如第一类新建、异地迁建项目、第三类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项目、第四类违规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
新能源项目国家有其他明确的财政奖励标准,也属于不予支持的范围。
(三)项目条件要求
除满足项目时间、范围的要求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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