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资质要求和职责)
合同各方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承担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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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九条(节能量计算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公共机构提供的基准能耗数据为项目实施前一年能耗数据或者前三年的平均能耗数据,并按照规定换算相应的能耗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节能量计算所用的基准期能耗量与报告期能耗量,应当为实际能耗量。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当采取以一个考察期能耗量作为测算统计报告期能耗量依据时,应当说明理由和测算的合理性。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分享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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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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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资管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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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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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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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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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