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的申请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在武汉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相关规定与武汉市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中第二、三项规定的项目;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5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节能率在15%以上(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条财政支持对象:本市财政支持资金的40%给予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60%给予用能单位。
第四条财政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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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年节能量计算的,市财政给予60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支持。其中,年节能率在15%~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支持;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支持。工业项目按照节能量计算;非工业项目优先按照节能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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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财政支持资金在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工业项目的财政支持资金在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和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中各列支50%;其余项目的财政支持资金全部在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中列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