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配套奖励标准。
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拓宽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市级奖励范围。
拓宽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对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36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
三、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市级财政奖励。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对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核定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本意见所称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能源管理外包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费用。申请财政奖励的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必须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项目合同周期必须大于一个会计年度,财政奖励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予以审核拨付,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相关内容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项继续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规定执行。此外,为提升用能单位主动参与相关节能改造积极性,本市将出台政策,参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对用能单位主导开展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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