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引入融资租赁机制的理性思考
反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种种途径和制度,融资租赁模式具有较强的制度优势和可行性,值得借鉴。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物的选择或认可,将其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人续租、留购、返还租赁物或者自己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节能服务公司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渠道,调查显示,发达国家80%的节能减排项目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实现的。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鉴于合同能源管理强大的生命力,大批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不论内资还是外资,都纷纷看好节能服务行业。我国融资租赁机制目前还没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占据主导融资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普遍较小较分散,没有形成规模化整体化的集团模式,所分散实施的节能项目不利于进行大额的融资租赁。第二,节能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和产品往往具有专业性,这就要求融资租赁机构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更好的提供租赁产品,把控风险。而事实上,目前的融资租赁机构往往停留在单一金融服务领域,未向节能产业技术领域靠近,技术层面不对等。第三,合同能源管理目前还处在推广阶段,其理念还没有得到绝大多数的用能企业的认可,政策推出后,相关具体政策还未落地,各地掌握口径不一直。很多融资租赁机构还处在观望阶段,对投资停止不前。我们将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先进的节能降耗的有效机制引入我国,不能只是机械的照搬简单的基础合同模式,而是要将其广泛适用的包括融资租赁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逐步引入,并有效实施,循序渐进,使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迅速成长并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如此必须尽快架构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资租赁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融资租赁机制的合理构建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融资租赁模式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存在天然的互补性,二者可以在项目的整合中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各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情况也印证了这一机制的合理性。在解决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短缺这一问题上,融资租赁具有绝对的优势,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模式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融资租赁模式运用到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中的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第一,通过与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沟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充分了解到双方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需要,更好的评估所提供产品的投资和风险。第二,通过平台资源的共享,信息交流,节能服务公司可集零为整,将原本分散的产品采购,统一进行打包采购,提升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标的,降低融资成本。第三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参与,原本给用能企业节能所实施改造的新购设备,以租赁的形式供用能企业使用,一方面降低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购置成本,一方面保障了该新购设备的所有权未转移到用能企业手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资信状况非常重要,因为贷款一般体现为企业的负债,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可采取的方式也很灵活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直接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方式开展交易。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开拓资金来源,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时机成熟时也可以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内部整合,产生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节能设备厂商等多方合作的一体化模式。构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融资租赁机制,笔者认为应当以通过下几个方面的努力来实现:
第一,整合外部环境,构建由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多方参与的平台,共享资源,优势互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一个多企业参与的系统工程。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在整个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着基础作用。随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深入及复杂,仅仅两方的参与无法使整个项目的规模量进行扩大,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项目的成功与否,除了技术层面,主要的障碍就发生在资金层面,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整个项目的运作,并在双方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起到资金和技术平台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双方在资金持续、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项目的合作。用能企业提供节能改造潜力,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技术和方案,而融资租赁公司依托资金实力及双方的需求为双方提供设备融资支持。极大的缓解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压力。可以让节能服务公司在同一节能项目上深挖潜力,也可以同时开展多个节能项目,降低成本,提供单位节能量。此外,多方参与的平台机制有利于解决两方的争议问题。
第二,建立规范的能源审计制度,对节能量进行充分预估及评价,由此确定融资租赁期限及费用。用能企业以节约的能源费用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又要根据节能收益向融资租赁机构支付融资租赁费。因此如何准确的预估节能量,决定着初始投资的大小及规模,而最终能源审计所确认的节能量直接影响着节能改造之后的收益。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应进行有序、定期、权威的能源审计。所获得的能源数据,对三方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各方利益分配的基础。规范能源审计应首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能企业提供真实用能数据,节能服务公司再次基础上进行投资概算。其次,能源审计应当随着项目的发展定期进行,为后续投资和融资成本提供参考,而不是只审计一次其后所有数据一成不变。最后,能源统计和审计应当是公允和权威的,其审计数据应当由参与项目的各方予以认可,防止单边的否定,影响项目稳定。因此只有规范了能源审计的,节能服务公司才能合理测算融资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保障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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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立完善的法律合同体系,明确各方权责,分担风险。无论是合同能源管理还是融资租赁,都需要建立在依法成立的合同基础上。国家标准化机构已经出台了相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而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所出台的相关补贴和财税政策也是要求以该标准化文本所确认的合同内容为享受相关政策的前提。因此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已经大面积推广实施。而事实上该标准化文本其内容仅为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对融资租赁留下相关扩充。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的时候,还需要和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用能企业另行签署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协议,明确所融资租赁产品的标的、权利归属及转移、收益分配及承租期满的处置。该融资租赁协议在形式上应当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主合同的附合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主合同起到补充作用。就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签订一个系统的、完善的多方法律合同,有利于各方基于同一个项目目的,分担权责,共享利益。第四,充分的利用国家政策,让融资租赁公司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补贴政策中真正受益。目前看,国家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提供了大量的政策扶持。这一政策的受益主体仅仅为节能服务公司。于此同时,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政策扶持及补贴,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合作间接进行享受。
此外,现有制度上看,让融资租赁公司充分的进入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还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多方参与。国家应该进一步出台政策,对用能企业出具明确的节能指标,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推广力度,采取金融、法律等措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到该领域,与节能服务公司开展深入合作,由间接享有政策优惠变为直接活动政府扶持,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