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并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也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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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些正处于起步阶段的EMCO缺乏运营能力。EMCO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EMCO或者是按EMCO模式运营却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订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先进的市场节能新机制的运作,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山东节能工程公司总经济师于力说,"先投资后回收"这一模式按现行企业财务运行模式根本无法做财务核算,目前多是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将一台节能锅炉放在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所有权仍属于节能公司,企业支付节能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提折旧,让双方都很为难。
四、资金短缺且缺乏融资能力。多数以EMCO模式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又缺乏财务资信的历史记录等,获得银行支持力度较小。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虽然去年11月"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已正式启动,全球环境基金将提供2600万美元赠款支持,但对庞大的EMCO产业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五、部分企业缺乏诚信,阻碍了EMCO模式的推广。据王树茂介绍,节能服务公司因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在获利时就需要将资金占用、人员费用等一系列因素都考虑进去。一些企业对此十分眼红,经常发生一次性合作,后面不再合作的事情,甚至故意不支付节能分享利润,使节能服务公司在谈判项目和实施过程中,把大量精力用在了风险控制方面。
为此,节能专家建议,一是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并与环保政策相衔接,从政策法规上引导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真正重视节能工作;二是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基金,通过贴息、补贴、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节能公司利用新型节能模式进行节能改造;三是对企业进行能源监测,对能源消耗达不到行业标准或产品标准的企业提出节能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四是改革财务管理相关规则,允许EMCO中的费用进入当期产品成本,确保EMCO模式的正常运转。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