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此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或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公告称,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此外,还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节能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始于2010年。当年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通知中,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权属转移过程中的收入确认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与界定外部门对此类涉税项目的前置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