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行后一年内的全部节能收益由节能服务公司享有,一年后的全部节能收益由用能单位享有。有人提出,这种情况,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还能不能算作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该说,这情况本质上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征,只是按时间先后来分配节能收益。从理论上讲,也可理解为一方分享的比例为100%,另一方为0。分享比例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在现行财产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中,并未对分享比例作出规定。因此,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间享有节能效益100%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仍属于效益分享型项目。(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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