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与“投资”的区别
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o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客户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户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M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可能会涉及以下各类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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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合同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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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如何确定基准线,如何计算、检测、确认节能量,客户企业怎样向EMCo付款等条款,在合同中清楚地陈述上述有关内容并让客户理解,是极为重要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根据客户企业和EMCo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客户企业向EMCo付款的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型。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了如下三种不同的类型,与目前在北美和日韩等国的情况基本相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由EMCo负责项目融资,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主要特点如下: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节能项目(节能收益占整个项目总收益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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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