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要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按照浙江省国税局2012年6号公告的规定及时进行备案工作,报送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企业情况说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条件的证明资料、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证明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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