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我国节能减排的差距时,有专家认为:一方面,我国节能减排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来加以推进,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企业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对节能不够重视,导致作为节能减排责任主体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节能中心总监战京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合同能源管理,就不得不提节能服务公司。此类企业的兴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世界能源危机。当时能源成本成倍增长,企业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迫使企业寻求节能的解决方案。”
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提供节能潜力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训等项目的全过程服务。而这个过程中,并不需要客户公司专门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投资。
战京涛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最大好处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最终用户不需要为项目进行投资,“资金缺乏是很多企业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这一点可以说很有吸引力。”
而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主要源于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项目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节能效益。“还有一点,合同期结束后产权是无偿转让的,用户可以无偿得到设备的产权。”
正因为如此,同时也基于中国节能减排的目标,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就与世界银行合作,引进了EMC模式,并试验性地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可平均节能达到30%,而在中国的实际运行也收到了显著效果。